(资料图片)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与此同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就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和账户开立、产品投资等方面进行明确或征求意见。其中,与公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是银保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一步,应加快养老金金融产品创新,丰富个人养老金投资选择。
我国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矛盾较为突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19064万人,占13.5%,正在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但从国际比较和国内现状看,目前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存在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第一支柱依赖程度较高,可持续性存在隐患,呈现 “一支独大”的结构特征;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发展缓慢,和发达国家相比明显不足且面临发展瓶颈;以个人养老储蓄投资形成的第三支柱尚在初步探索过程中,未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安排。因此,亟需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基本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之外,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参照国际成熟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功能更加完备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应该说,从2022年4月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推出,到11月《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公布,以及多个配套政策逐步出台,多部门综合施策、协同配合,有力地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实施。在进一步完善操作细则之后,大家应该就能去开设自己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并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投资了。
《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产品类型、账户开立、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内容。总体而言,《暂行办法》内容详细,体例完整,既有制度安排又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正式印发,将在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完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暂行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提出要求,并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实施名单制管理,既有助于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的机构网点、客户资源等优势,也有助于选择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较强的机构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推动个人养老金业务平稳起步、健康发展。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覆盖海量客户群体,分支机构触及城乡各地,能够提高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覆盖面和可得性。同时,通过其银行及理财公司在债券和非标投资的长期投资经验和风控能力,将为个人养老金产品带来长期稳健的收益。
根据《暂行办法》,参加人应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这是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封闭管理,不能转出、领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后,参加人可以办理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服务,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封闭运作是国际上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普遍做法,有助于保障账户资金及收益用于养老目的,也有助于引导参加人养成长期投资习惯。当然,是否允许参加人在特殊情境下(如罹患大病等)提前支取,还可以进一步研究。
三支柱模式是全球养老保障主流模式。只有通过多支柱均衡发展,才能建立起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展养老理财、养老保险产品试点,特别是养老理财产品契合市场需求,受到投资者欢迎,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即将推出。结合国外成熟经验和国内发展现状,下一步应充分发挥银行体系、保险行业和资本市场的不同市场优势,加强行业协同与资源整合,打造跨周期、长期限、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模式和投资产品体系。应以《暂行办法》公布为契机,通过养老领域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开发专属的理财、储蓄、基金、信托等养老功能产品,更好地为养老领域提供丰富多元的金融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概念首次出现。《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定,由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发行的,可供资金账户投资的公募理财产品。这有助于扩大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范围。为鼓励公众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考虑推出只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的专属理财产品,以及其他个人养老金养老金融产品,但对于这类产品的具体类型还需明确。目前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着眼于养老市场长远发展,努力抓住资管、存款、托管等直接业务机会,挖掘账户、发卡、结算等间接业务机会。从组织架构看,有条件的银行可设立养老金融事业部或专门组建养老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如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以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除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外,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也应积极探索个人养老金业务。
财政税务及金融管理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产品准入等方面继续采取更多的支持政策,将养老金融产品等纳入税收递延账户后,整体税率还可以进一步降低。目前,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下一步可考虑对上限进行适当调整,以此鼓励更多的人选择个人养老金制度。国家层面要对养老金融发展制定长期规划,完善相关制度安排,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推出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效支撑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作用发挥,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董希淼系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国电子银行网专栏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