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分别为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国门文化建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实施,将加快推进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率先开展国门文化建设
突出云南特色
国门文化建设是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涵盖了边境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边境地区文化供给、改善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搭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和促进与周边国家人文交流等内容。
据悉,2016年,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国门文化建设,做了很多开创性工作,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同时,国门文化也被列入了云南省文化建设“十四五”规划,是文化强省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条例》明确,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建设国门文化交流中心、国门书社(屋)、国门文化友谊广场、国门文化传习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在陆运、空运、水运等口岸建设文化旅游、民族风情和景区景点展示区,展示文化和旅游资源,鼓励和支持开展具有边境地区民族文化特色的节庆活动,突出云南特色,丰富繁荣边境地区群众文化生活,促进同周边国家边民友好往来。
提供夜间文化服务
促进文旅融合
为进一步把握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条例》规定,依托民族文化资源优势举办的文化演出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开展民族文化旅游精品剧目;鼓励和支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等发展旅游业,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开展旅游服务,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除此之外,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夜间文化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开展错时服务和延时服务,提升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提高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