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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于完善短保质期乳制品出厂检验制度的建议

时间:2022-05-19 16:36:18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乳制品是关系民生保障和国民体质的重要食品。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以后,国务院快速出台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随后制定了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乳制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了严格的监管措施,有效推动了我国乳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乳制品生产国,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低温短保质期乳制品出厂检验制度规定,与乳制品生产实际存在现实的客观矛盾,造成乳制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风险、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存在履职风险的问题。现对完善短保质期乳制品出厂检验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短保质期乳制品出厂检验规定

(一)短保质期乳制品的概念与分类。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乳制品是指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等为主要原料加工的各类产品。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乳制品包括液体乳、乳粉、奶酪、奶油等多个品种,其中市场销量最大、消费者食用最多的是液体乳。液体乳又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消费者常说的鲜牛奶即巴士杀菌乳,酸奶即发酵乳。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的规定,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士杀菌乳称为“鲜牛奶”。生产鲜牛奶的杀菌温度一般在72~ 80℃,时间为15~20s。由于杀菌温度较低,相对完整地保留了生鲜乳本身的营养,口感上也更接近于生鲜乳。巴氏杀菌杀灭掉了牛奶中致病性的微生物,但产品中依然存在活菌,所以“鲜牛奶”需冷藏保存,通常冷藏温度为0~6℃,保质期一般在2~7天。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10)的规定,以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pH值降低,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发酵制成的发酵乳常称为“酸奶”,如果原料乳发酵后没有热处理工艺的,是低温发酵乳,含有活性乳酸菌,需要冷藏保存,保质期通常在3~21天。上述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就属于需冷藏保存的低温短保质期乳制品。

(二)食品出厂检验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对该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出厂销售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列的全部检验项目,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另一种意见认为,出厂销售前,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而不必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列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逐批检验。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的规定理解,后一种意见应该更准确。该标准第9.4条款关于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内容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

(三)短保质期乳制品出厂检验规定。对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来说,应全部执行上述第一种意见,因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第三十四条规定“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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