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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去世无继承人 购房者无法过户将民政局告上法院

时间:2022-05-12 16:59:25       来源:都市时报

购买的房屋还未完成过户手续,房主就离世了,且没有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购房者无法办理过户,遂将安宁市民政局诉至法院。5月11日,安宁市人民法院昆钢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

购房者无法过户将民政局告上法院

据悉,2018年,原告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主名下安宁某小区一住房出售给原告,房屋成交价为58万元。双方约定,于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40万元;房屋交付当日支付1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双方在公证处签字完成手续后,支付尾款8万元。

合同还约定,房主于2018年12月30日,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并在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61天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房主支付了房款共计50万元。原告于2018年12月30日接收了房屋并装修入住。

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直到2020年2月24日,房主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故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安宁市人民法院昆钢法庭副庭长保红敏介绍,原告认为安宁市民政局作为房主的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处理房主生前债权债务,故将安宁市民政局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安宁市民政局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判决

原告支付购房尾款8万元

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7日、202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我们认为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安宁市民政局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在此案中,房主去世后没有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该由房主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并且,《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保红敏介绍。

5月11日,安宁市人民法院昆钢法庭审结了该案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支付购房尾款8万元,并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保红敏称。

据了解,该案件是民法典生效后,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时,该案件也是云南首例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案件。

该案件对于安宁市民政局来说也意义非凡。“此前,我们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该案件判决生效后,我们民政局将帮助原告完成房屋过户,切实解决原告过户难的问题。之后,这8万元将会用于民政慈善公益事业。”安宁市民政局副局长陈祝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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