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仅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同居数月因矛盾分手,彩礼、见面红包、婚宴现场“改口费”红包、戒指、回礼等,哪些要还、哪些又不用还?
夏杉(化名)与叶玫(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双方决定结婚。夏杉的父亲向叶玫的父亲转账100100元作为彩礼,叶玫用彩礼购买了部分金饰。
2020年10月,夏杉和叶玫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夏杉支付部分酒席费用,并给予叶玫红包11000元放置于喜糖中发放给亲友。与此同时,夏杉的父母给予叶玫“见面红包”10000元、婚宴现场“改口红包”10000元、戒指回礼10000元。
婚后仅数月,双方便产生矛盾,在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叶玫赌气返回娘家。
2021年5月,双方就彩礼及购金款的退还事宜等产生分歧,夏杉起诉至永嘉法院瓯北法庭。
原告夏杉诉称,自己多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均推诿搪塞,致使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当返还彩礼共计141100元,并赔偿婚宴损失30767元。
被告叶玫辩称,原告诉称的彩礼100100元系原告赠送被告用于购买黄金首饰及结婚用品,现已部分返还。婚宴当日原告长辈赠送的婚礼红包、见面红包等系习俗性赠与,自身长辈及亲友也有返还,不属于彩礼,故无须返还。此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婚宴损失并无依据。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在订立婚约过程中,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或购金款,都是按习俗而为之,有很强的目的性和现实性。按照法律规定,在确立婚约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给付被告方的100100元,不管是彩礼或购金款,因价值较大,应予以返还,被告已返还的部分金饰及结婚用品应予扣减。原告家长在婚宴现场给予被告叶玫的红包、见面礼、戒指回礼等,属一般赠与,且按照习俗,婚宴现场的红包及见面礼,被告的长辈也有红包给予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婚宴损失30767元,无相关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结合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婚约财产的金额及双方在婚宴时实际支出等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返还60000元,最终判决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