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办法》修订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在道路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职责,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增加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建设要求;增加佩戴安全头盔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规定;增加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办法》有几个亮点值得关注:
调整了目录公布主体和功能定位。《办法》修订后,将原先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调整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的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将产品目录功能调整成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
调整了车辆登记管理。一是调整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依据,对现有途径能查询到通过3C认证信息的车型,均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二是增加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规定,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和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的情形及其登记程序等规定。三是调整了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
关于过渡期规定。对已经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是指既不符合旧国标又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收等方式提前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关于路面严管处罚措施。《办法》修订实施后,对电动自行车常态化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控,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专项治理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深入推动“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专业引领作用。(帅君)